(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潘志刚与张佳、周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刚,张佳,周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潘志刚,住宾县。被执行人张佳,司机,住宾县。被执行人周钢,司机,住宾县。申请执行人潘志刚与被执行人张佳、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志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如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法院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