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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辛长卫与裴广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6)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长卫,裴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80-6号申请执行人:辛长卫,农民。被执行人:裴广昌,个体户。辛长卫与裴广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裴广昌已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广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