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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支建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建飞,王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支建飞,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王守均,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执行支建飞申请执行王守均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守均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守均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南曹庄河东村西侧东数1-3间房产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4)字第B0271**号的门面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