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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安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化名曼苏尔•提力瓦力迪),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连钟,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及其指定辩护人安峰、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及其指定辩护人孙连钟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阿司娅•艾尼担任维吾尔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于2014年7月24日,利用杨×乘坐CZ6160航班将毒品海洛因434.39克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至本市,并指使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全程跟随杨×对毒品进行监控。次日3时许,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在本市朝阳区××长途汽车站附近的××酒店南侧路旁被查获,上述毒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毒品海洛因照片等物证、登机牌等书证、杨×等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他人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辩称其没有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若法院认定哈力买买提•玉赛音有罪,应考虑到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损失,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系初犯,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利于长期羁押,法院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当庭否认原先在司法机关的供述,其辩称来北京的目的是找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于2014年7月24日,利用杨×乘坐CZ6160航班将藏在鞋盒夹层内的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至北京市,并指使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全程跟随杨×对毒品进行监控。次日3时许,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在北京市朝阳区××长途汽车站附近的××酒店南侧路旁被查获,当场起获毒品海洛因434.39克,含量为47.7%。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在云南昆明和瑞丽等地通过“导游工作”相互认识的,留电话(138××××6573)后在一起吃饭时谈“带团”合作。2014年7月23日,其要去北京发展“导游业务”,哈力买买提知道了就送给其一个灰色的行李箱、里面有衣服和一双鞋,其不好意思退让就收下了,但没有打开看。当天,其从瑞丽坐飞机先到昆明入住,然后又坐24日的飞机航班来到北京(行李箱是托运的),到北京后出租车带其到一个连锁店,服务员开房后其发现行李箱忘在车上,就立即打电话告诉哈力买买提(183××××4388)。哈力买买提赶过来了,一会出租车把行李箱送回来了,一个其不认识的新疆人也到了。这时警察就出现了,并在行李箱里面的鞋盒夹层里发现了毒品。杨×辨认出哈力买买提就是为其提供行李箱的男子,依明江就是与其一同被抓获的男子。2.证人崔×(××酒店国贸大望路店保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5日1时许,有名叫杨×的人登记住店,后该人称有一个行李箱忘在车上了,该人就即刻出去,后来就被便衣民警带回来了。崔×辨认出杨×就是当晚入住的男子。3.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禁毒中队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市局第十二总队通报我队,十二总队在日常梳理我市涉疆涉毒人员线索过程中,发现一持有185××××6263号码的维族男子有重大涉毒嫌疑。经梳理该人活动轨迹发现该人经常乘坐飞机往返云南、北京两地,极有可能贩毒进京。经拓线侦查,发现该人持有另一部号码为183××××4388的通讯工具,并确定该人身份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男,身份证号码652421××××90038),并了解到哈力买买提将于25日晚间由云南昆明乘坐CZ6160航班抵京,但对其是否贩运毒品进京及携带毒品的途径、方式均不掌握。十二总队要求我禁毒中队了解情况并视情况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我队侦查员于7月24日晚间到达首都机场一号航站楼准备外线跟踪哈力买买提落脚点,至7月25日凌晨1时许,经十二总队后台工作通报我队,哈力买买提已到达北京,且与一名刚刚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的持有138××××6573的汉族男子联系频繁,推测该汉族男子系哈力买买提马仔。后经进一步工作发现哈力买买提与一名同样刚刚抵达北京的持有157××××7639号码的维族男子联系密切,推测该维族男子同样系哈力买买提马仔。至此根据十二总队技侦工作反馈,办案民警研判涉案人员估计为该三名男子,但对三人是否携带毒品及携带方式均不掌握。经进一步工作确认,哈力买买提携带约500克海洛因,将乘坐MU7112航班于2014年7月25日0:30许由昆明到达北京首都机场,据此我禁毒中队联合张家湾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民警于7月24日晚赶到首都机场开展工作。民警判断哈力买买提随身携带毒品的可能性较低,后经十二总队进一步开展技术侦控发现哈力买买提身边至少有一名维族马仔负责携带毒品,手机号为157××××7639。7月25日凌晨1时许,十二总队经技术手段查明哈力买买提身边还有一汉族男子马仔,手机号为138××××6573,且该人已由首都机场离开前往东四环附近一酒店准备住宿。后经技术手段发现该汉族男子携带的行李箱遗失后找到,民警认为毒品在行李箱中的可能性极大。至凌晨2时许,哈力买买提等三人约定在朝阳区××汽车站对面的××连锁酒店门口汇合,民警遂于7月25日凌晨3时许在朝阳区××汽车站对面××连锁酒店南侧路旁将哈力买买提等三名男子抓获。经现场工作,确认另两名男子系前期技术手段掌握的哈力买买提的两名马仔。两人身份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杨×。民警在杨×随身携带的行李箱鞋盒夹层内起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两包,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吗啡类毒品,重434.39克。依明江对由哈力买买提雇佣其护送杨×随身携带海洛因由云南瑞丽经昆明运输至北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哈力买买提、杨×二人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在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后,经联系十二总队办案人员答复该案系十二总队进行拓线自侦的案件线索,未进行语音通话记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受理案件的情况。5.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扣押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的手机2部,HU7112航班登机牌1张;扣押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手机1部,CZ6160航班登机牌1张;扣押杨×的旅行箱1个、鞋盒2个、白色粉末2包、手机1部、CZ6160登机牌1张以及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与依明江•提力瓦力迪、杨×通话记录的照片。6.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尿液检测吗啡类阴性,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尿液检测吗啡类阳性。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送检的白色粉末2份,净重434.39克,海洛因含量为47.7%;上述毒品已被收缴。8.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长途汽车站对面××酒店南侧路旁运输毒品案,现场包装袋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左手拇指捺印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9.公安机关出具的登机牌、航班记录证明:杨×于2014年7月24日20点40分乘坐CZ6160航班于2014年7月25日0时5分到达北京(座位号46K),携带行李1件;依明江•提力瓦力迪(以其弟的身份曼苏尔•提力瓦力迪)于2014年7月24日20点40分乘坐CZ6160航班于2014年7月25日0时5分到达北京(座位号46D);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于2014年7月24日20点05分乘坐HU7112航班于2014年7月24日23时23分到达北京(座位号13J)。10.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话清单证明: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的手机号185××××6263与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手机号157××××7639多次频繁联系,且在到达北京后其首次联系了依明江,随后二人多次通话;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的手机号183××××4388与杨×的手机号138××××6573多次频繁联系,到达北京后也多次联系;依明江•提力瓦力迪与杨×没有电话联系。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25日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会同通州分局禁毒中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朝阳区××长途汽车站对面××酒店南侧路旁将涉嫌运输毒品的杨×、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抓获,当场查获可疑白色粉末两包1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与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身份情况。13.工作说明证明:经联系新疆伊犁市人民法院刑庭张庭长,并将哈力买买提身份证号码发给张庭长,其答复:经查阅档案未获得其前科材料;抓捕后现场搜查过程中,因民警携带的电子秤故障,故未在现场对起获的白色粉末进行称重。该两包白色粉末由民警妥善保管后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称重、鉴定:系吗啡类毒品,重434.39克;民警对行李箱内所有物品及毒品包裹物进行了痕迹指纹检验,在其中一黑色塑料袋上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与犯罪嫌疑人哈力买买提的指纹认定同一,其他物品未发现有对比价值的指纹。箱内衣物的脱落细胞检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室王××警官检测,未检出脱落细胞;通过依明江供述及前期技侦手段掌握的情况,确认杨×乘坐出租车与依明江乘坐出租车系同一辆,但因不掌握该出租车牌照号码,暂未找到该出租车司机进行取证;因监控设备故障,故无法调取哈力买买提、依明江两犯罪嫌疑人2014年7月30日的讯问录像;在杨×的个人物品中未发现杨×乘坐出租车的相关票据;因无法讲清杨×乘坐出租车的具体上车地点,且监控只保存十天,故无法查找杨×乘坐出租车时及机场大厅内的监控录像;民警前往市局公共交通总队通过出租车116轨迹查询系统,调取尾号为××出租车活动轨迹,经查7月25日0时至7月25日3时期间,从首都机场至××地区行驶的尾号为××的出租车有两辆,车号分别为京BQ××和京BS××。出租车管理支队民警将车辆情况信息单予以打印后,称116轨迹信息不能加盖公章,拒绝盖章。14.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5日0时许,其从昆明坐飞机到的北京,到首都机场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宾馆住宿,在宾馆看见了老乡依明江和一汉族男子,其还没有跟他们俩说话,就被警察抓了。其的手机号是185××××6263。其只给妻子打过电话,她的电话是185××××6061,没有跟其他人联系过。其只认识依明江,那个汉族人不认识。哈力买买提•玉赛音辨认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未辨认出杨×。15.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新疆伊犁认识的哈力买买提,其不认识那个汉族人。其想回新疆,哈力买买提说能送其回去,但让其帮着运毒,其不干,哈力买买提就让其盯着一个汉族的男的就行,别让那个男的跑了,还答应事后给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哈力买买提说那个汉族男子拿的行李箱里面就是海洛因,让其看好箱子,这个箱子从云南瑞丽开始就是那个汉族男子拿着。2014年7月22日,其和哈力买买提认完人之后,哈力买买提就和其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芒市机场。到了机场,哈力买买提就坐飞机先去了昆明。等了一个小时,那个汉族男子就到了,其看到他拿着一个行李箱,就盯着他坐飞机去了昆明,到了昆明机场之后,哈力买买提就带那个汉族男子去了宾馆,哈力买买提之后就给其打电话,其把手机给司机,和司机说了去哪,其就来到了宾馆。第二天早晨的时候,哈力买买提就在宾馆屋里打开了箱子,当时那个汉族男子在其他房间,其看见两个鞋盒里有两包毒品,哈力买买提说到北京之后将其送回新疆。哈力买买提就先去昆明机场了,其和汉族男子陆续去昆明机场了。到了机场之后,哈力买买提先将那个汉族男子送过安检,其就盯着那个汉族男子坐飞机去了北京。到了北京之后,那个汉族男子先坐出租车走了,哈力买买提给其打电话让其记住送汉族人的出租车号。过了会他又打电话说那个男子忘拿行李箱了,让其打那辆出租车去找哈力买买提,因为其记得那辆出租车(车号尾数好像是××)。其看见了那辆出租车的后备箱开着,行李箱就在里面,其给哈力买买提打电话,确认了一下是不是那个行李箱,确认完之后,其就坐着这辆出租车,哈力买买提给其打电话,让其把电话给司机,让司机带其去他说的那个地点。到了之后其看见那个男子(杨×)和哈力买买提在一起,其下车后没过几分钟就被警察抓了。在昆明宾馆打开行李箱的时候,其看到毒品在鞋盒子底下的夹层,一共两个鞋盒子,一个鞋盒子一袋,具体多少克其不知道,应该是哈力买买提买的,具体什么地方多少钱买的不知道,其和那个汉族男的(杨×)一直没说过话,其的手机号是157××××7639。依明江•提力瓦力迪辨认出哈力买买提就是让其护送汉族男子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毒品到京的人;辨认出杨×就是从云南昆明市携带毒品来京的男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且毒品的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在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犯罪工具均应依法没收。关于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所提其没有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哈力买买提•玉赛音利用他人采用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有同案犯的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没有合理的解释,故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当庭的供述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三、随案移送的拉杆箱壹个,被告人哈力买买提•玉赛音的黑色三星牌和黑色杂牌手机贰部,被告人依明江•提力瓦力迪的MOOH牌黑色手机壹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桢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