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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晓丹与被告赵盼冬、青岛市国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丹,赵盼冬,青岛市国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孙晓丹,女,汉族,青岛市崂山区瑞思学科英语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赵盼冬,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市国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丹与被告赵盼冬、青岛市国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