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