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商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高家库工业园区89号。法定代表人陆启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陆启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9-1号墨香苑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李玉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赛卫浴公司)、江苏朗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赛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朗赛卫浴公司、朗赛科技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发出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指定期限届满,朗赛卫浴公司、朗赛科技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朗赛卫浴公司、朗赛科技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