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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桂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桂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奇,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桂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桂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江南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