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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周某在安定镇新购买一套商品房,需在其自留山砍伐一批木材装修和置换家具,并委托被告人陈某甲办理好林木采伐手续后帮其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份在平江县福寿山镇九安村冷家组周某自留山上砍伐了林木。经鉴定:共采伐杉木279根,材积18.1118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7.9立方米;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接处警案(事)登记表、陈某甲归案情况说明、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九安村冷家组林木承包到户清单、关于要求采伐自用材的报告、林权证、检尺码单等书证;证人周某、邱某、陈某乙、曾某、方某、赖某、邬某、黄某的证言;平江县福寿山镇九安村冷家组陈某甲采伐林木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甲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审 判 员  刘秀芬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