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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赖永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赖某从一名男子处(另案)购买1749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1350个为色情淫秽视频)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灯光市场经营的摊档,提供淫秽视频的目录册给客人挑选,用电脑将淫秽视频复制到客人的手机内存卡内,每个收费人民币0.5元到1元。2014年11月6日21时许,赖某在该摊档复制淫秽色情视频39个(经鉴定,其中38个为色情淫秽视频)给客人龚某的内存卡、复制淫秽色情视频16个给客人张某的内存卡(经鉴定,全部为色情淫秽视频),收取了相应费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起获电脑、装有色情视频的移动硬盘、读卡器、客人的内存卡等。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对涉案现场、目录册及相关内容、违法所得、作案工具、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证人张某、龚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赖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现场、目录册、内存卡、电脑、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清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审查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赖某时扣押的人民币35元是违法所得,扣押的电脑1台、读卡器2个、移动硬盘1个是被告人赖某复制淫秽物品的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赖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及作案工具黑色无品牌组装的电脑主机1台、黑色移动硬盘1个、黑色读卡器1个、白色读卡器1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