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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平、陈映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平,陈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刘平,男,汉族,1975年7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陈映泉,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刘平自愿用坐落于西湖区水厂路1268号康桥绿城一期D2号楼1单元602室(第6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映泉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平坐落于西湖区水厂路1268号康桥绿城一期D2号楼1单元602室(第6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