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雪芬与金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芬,金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张雪芬。委托代理人姜亚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火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责人姚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芬诉被告金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治疗尚未全部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雪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颖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