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储诚流与安徽省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诚流,安徽省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公司,储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储诚流。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七明,董事长。第三人:储得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储得金自愿为该公司提供担保,但至今未履行。现发现储德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储得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划拨储德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霍山支行62×××69账户上的存款3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