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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燕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燕华,农民。2013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光瑜、杨昕月,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燕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燕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叶燕华请李江伟帮其驾驶云J×××××棕色“飞碟”越野车,从云南省宁洱县前往昭通市。次日4时许,途经云南省鲁甸县江底乡大坪隧道时遇到公安机关查缉车辆,叶燕华让李江伟驾车冲卡被民警打爆车胎后抓获,民警在云J××××ד飞碟”越野车后横杠夹层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2块。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净重7728克。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叶燕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728克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燕华上诉称,案发当天,其并未让李江伟冲卡,也不知道车里装有毒品,本案不能排除其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请求改判。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上诉人叶燕华让李江伟驾驶云J×××××越野车从宁洱县前往昭通市。次日4时许,途经鲁甸县江底乡大坪隧道时遇到民警查缉车辆,在驾车冲卡中被民警打爆车胎后抓获,民警从越野车后横杠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2块,净重7728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叶燕华被抓获情况、查获毒品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云J××××ד飞碟”越野车后横杠夹层中查获毒品可疑物22块,经检验,系海洛因,净重7728克。涉案毒品及物品已被依法扣押。3.通话请单及机主信息材料,证实叶燕华使用手机号码157××××0352与157××××2601手机号码在2013年8月19、20、21、23日(被叫)、27、28日有频繁的通话记录。4.视频抓拍车辆信息、过路费发票,证实2013年8月12日至8月27日期间,装有毒品的云J×××××车辆在打洛、勐海、景洪、昆明等地的活动轨迹。5.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行驶证,证实云J×××××车辆所有人为刘以翔,2013年8月17日叶燕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被送到勐海昌达修理厂修理。6.证人证言李江伟证实:2013年8月25日,叶燕华让其帮她到勐海昌达修理厂开车。当月27日,叶燕华又让其帮她把车开到昭通。28日3时许,两人驾车到鲁甸县江底乡路标过来的一个隧道见有警察示意停车,叶燕华喊不要停,后被警察围住并被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云J×××××车辆后保险杠横梁内发现毒品,有22块。叶建莲、王相莲均证实:2013年8月17日,两人乘坐叶燕华驾驶的云J×××××车辆从打洛前往勐海,途中叶燕华驾车撞在墙上,车的前面撞坏,叶燕华的手受伤。两人还证实,叶燕华的弟弟叶康、叶俊忠因运输毒品犯罪在监狱里服刑,叶燕华有一个男朋友叫刘以翔。刘小兵证实:2013年8月17日,一辆号牌为云J×××××的车辆被拉到修理厂修理,车的前面和底盘受损,当时车上有三名女子。7.上诉人叶燕华辩解:云J×××××车是其男朋友刘以翔买的,刘以翔被关押后由其使用。其到昭通是帮一个做毒品生意的“伟哥”探路,曾怀疑车里有毒品,李江伟驾车前往昭通途中两人被抓获。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叶燕华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携带毒品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叶燕华提出受人利用运输毒品,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审查,与在案证据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叶燕华提出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考虑该情节,对要求再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燕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判长李江鹏审判员赵锦汶代理审判员石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陈曙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