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乔XX与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576号申请执行人乔XX。被执行人苗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地查封被执行人苗XX所有的辽MXXX**号飞碟牌大型汽车1台。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