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贾龙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负责人:肖泽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龙才,农民。委托代理人:贾龙选。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孟村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贾龙才48811.7元;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上诉人贾龙才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张珍审判员沈东波审判员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周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