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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长泰,崔万利,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林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10号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北共济大街交电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成世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长泰,男。原告:崔万利,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冲,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81号。法定代表人:毕作才,系该局书记。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成武,男。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长泰、崔万利诉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林成武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长泰、崔万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长泰、崔万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长泰、崔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金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