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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李海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振东,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海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与被告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王占运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