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李海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振东,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海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与被告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王占运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