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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与刘乘风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刘乘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马洪武该局局长。被告刘乘风,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免渡河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与被告刘乘风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免渡河林业局于2015年4月3日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免渡河林业局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