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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高某自愿以其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卓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高某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卓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齐 鹏审 判 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