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高某自愿以其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卓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高某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卓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齐 鹏审 判 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