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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甘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甘文,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甘文,董事长。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张勇上诉称:1、本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属于民事受案范围。2、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甘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涉刑,一审法院将凡是与甘文有关的案件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甘文向张勇出具的借条,从形式上看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公安机关认定的甘文其中一个犯罪事实与本案所审理的事实是相同的,该借贷行为性质涉嫌犯罪,应看成甘文在同一犯罪故意内容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能将该案单独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甘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已被依法提起公诉,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张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政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