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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与代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负责人黎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代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代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某某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