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江、张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江,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成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张锋(曾用名张峰)。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江、张锋小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9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银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张锋的存款,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字第3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周文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