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洪涛危险驾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39号执行人 刘洪涛,男,汉族。刘洪涛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洪涛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王遂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