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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学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学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芹,系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一般代理)被告周学清。本院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龙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锦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