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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