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