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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志雄与吴金堂、林碧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雄,吴金堂,林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雄,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金堂,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碧双,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志雄和被执行人吴金堂、林碧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吴金堂、林碧双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金堂、林碧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