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聂小平、李梅申请执行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平,李梅,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聂小平。申请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润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聂小平、李梅与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聂小平、李梅逾期交房违约金48000元。现48000元违约金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永仁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原告聂小平、李梅逾期交房违约金48000元。现违约金48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