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根生与沈伟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生,沈伟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蒋根生。被告沈伟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生与被告沈建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根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蒋根生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