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姜飞与赵荣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飞,赵荣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姜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赵荣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飞诉被告赵荣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飞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姜飞负担。审 判 长 金星龙人民陪审员 王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