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建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286号罪犯陈建英,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英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建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