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兆国与吕纪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纪冉,张兆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纪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国。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纪冉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纪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纪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上诉人吕纪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琴审 判 员 刘念波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