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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芳,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鲍传华,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军、被上诉人张芳、原审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峰、淮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鲍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