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丽霞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霞,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韩丽霞,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赵汝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告韩丽霞的丈夫。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住所地齐河县。负责人:高玉岭,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霞诉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丽霞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霞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霞撤回对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韩丽霞负担。(退回2150元)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赵 建人民陪审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