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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波诉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温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波��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温泉镇西张王围巾南路*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80********。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原告刘波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