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玉宝与李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宝,李江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黄玉宝。被告李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宝与被告李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宝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宝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欣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