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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近云与被执行人张双满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近云,张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高近云,男,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赖丽虹,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高近云之母。委托代理人刘礼洪、蔡加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双满,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98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强制将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7、839、841号第一层房产4%产权和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7、839、841号第二层房产10%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近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