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小华,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及其丈夫金某觉得隔壁邻居郭某乙家打麻将声音太大,影响了自己家人的休息,金某于是到郭某乙家制止。郭某乙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汪某听到争吵后从自己家里出来和���某乙对骂;后又从自己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上去朝郭某乙身上砍了多刀,将其左手掌砍伤。在场的金某、张某等人上前拖架,并把汪某的菜刀夺下来。郭某乙随即被送往江铜集团银山医院救治,后又转至江西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郭某乙左小指、无名指、大鱼际皮肤挫裂伤,左小指屈指肌腱断裂,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的菜刀的照片,证人张某、郭某甲、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汪某的人口信息和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结合民事赔偿情况依法惩处。被害人郭某乙诉称,2014年2月25日21时,被告人汪某以麻将影响休息为由,与她发生争吵,被告就从自家厨房拿一把菜刀,冲到她家对她身上砍了多刀,当场将她多处砍伤,她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她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八级伤残,造成她各项损失人民币171,832元,被告只支付人民币8,000元。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人汪某赔偿人民币163,832元。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事发后其不知道证人郭某甲已经报警,但知道民警已经在来现场的路上,那时其丈夫金某已经报警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郭某乙系邻居。2013年11月,二人曾发生矛盾。2014年2月25日21时许,因被害人郭某乙家打麻将的声音影响被告人汪某及���家人睡觉,被告人汪某的丈夫金某到郭某乙家制止,并与郭某乙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汪某听到后也去与被害人郭某乙发生争吵,几分钟后,被告人汪某回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被害人郭某乙身上挥了数刀,将其羽绒衣袖子砍破,左手砍伤。被告人汪某被赶到现场的邻居郭某甲和金某拖开,菜刀被邻居张某拿下。被害人郭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汪某被赶到的民警传唤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郭某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郭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5日,其在家与邻居打麻将。21时30分左右,邻居金某(被告人汪某的丈夫)来到郭某乙家说:“你���不要打麻将了,我已经报警了。”打麻将的人走了后,其与金某争吵。过了一二分钟,汪某从自家门口出来。她们二人在走廊上对骂了一会儿,汪某就走了。其未在意,就在家门口与隔壁的“郭奕景”说话。过了一二分钟,汪某走到她面前,手里拿着菜刀往她手臂上砍了四五下。郭某乙怕砍到脸,就用左手去抢刀,右手去抓汪某的手。这时邻居“郭奕景”、张某看到汪某拿着菜刀砍郭某乙,就上前劝架。后来金某发现了,急忙把汪某拖开了。这时郭某乙才发现自己的左手掌出血了,立即让“郭奕景”报警。郭某乙的羽绒衣也被砍破了。郭某乙认为汪某用刀砍她是因为自己揭了汪某的短,2013年11月也与汪某有过过节。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5日21时左右,其在家睡觉。邻居郭某乙家打麻将的声音吵得汪某的女儿睡不着觉。其丈夫金某去郭某乙家看看。过了大概二三分钟,打麻将的人都走了,金某和郭某乙在走廊争吵起来。其从房间出来后,就觉得郭某乙开始骂自己,话说得越来越难听。其就跑回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后,对郭某乙说,“你再讲(骂人)。”郭某乙说:“你不要脸。”其一时气不过,就扑上去砍郭某乙的手臂。郭某乙用手夺汪某的菜刀。在抢夺菜刀的过程中,菜刀在郭某乙的手臂上划了几下,郭某乙的羽绒衣的袖子被划破了。然后其被丈夫金某和郭姓男性邻居(指郭某甲)拖开,菜刀被邻居张某夺走了。这时,其听到郭某乙说自己的手流血了。2013年11月底,其与郭某乙吵过架。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21时左右,金某及其妻子汪某已经入睡,被邻居郭某乙家的声音吵醒。其走到郭某乙打麻将的房间,对打麻将的人说:“你们别打了,我打电话报警了。”打麻将的人就都起身离开了��之后,其与郭某乙争吵两句就出来了。郭某乙从房间里跟出来,继续说。汪某听到后就从自家房间出来。她们二人争吵了二三分钟,汪某就走了。其未注意汪某去干嘛,就去看派出所的人怎么还没来,没过几分钟就听到她们二人打起来了。郭某乙喊到:“拿刀砍人了!”其就跑过去看到汪某拿着一把菜刀,郭某乙抓住刀背。其赶紧把她们分开了。菜刀被邻居张某拿走了。之后,其把汪某叫回家了,郭奕景就打电话报警了。郭奕景打完电话就和郭某乙下楼走了。郭某乙刚走,派出所民警就到了。菜刀是其家里的。证人郭某甲(曾用名“郭奕景”)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21时左右,其在郭某乙家打麻将,然后金某来到打麻将的地方说:“你们别打了,我打电话报警了。”金某就当大家的面开始打电话。等打麻将的人都走了,郭某乙就对金某说:“我在家打麻将关你���么事,你管这么宽干什么,你要管管好你自己家。”然后汪某就出来了。之后,两个人就开始骂了起来。当时其在房间里听到她们在争吵就对站在其门口的郭某乙说:“不要吵了,有什么好吵的。不打就是了。”但是她们没有听,继续争吵了一二分钟,汪某就走了,再过一二分钟后汪某又回来了。其看到汪某对着郭某乙冲了过去,然后两个人就打在了一起。其跑出来把二人分开后,看到汪某手里拿了把菜刀,郭某乙的左手还抓着刀背。其看到郭某乙的手在滴血,就打电话报警了。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5日晚,其在郭某乙家(银山矿工人村56栋)打麻将。21时左右,金某过来对打麻将的人说:“不要打了,我要报案。”打麻将的人就都走了。郭某乙因此在自己房间里边收拾东西,边骂汪某。汪某也在自己的房间里打开房门骂郭某乙。过了一下,其没听到汪���的骂声,就去汪某的卧室找她。这时,其听到郭某乙房间门口有打架的声音,就站在门口看到汪某拿了一个东西对着郭某乙的袖子和手臂挥过去。这时金某冲过去抱住汪某,并把她拖开了。其看到汪某手中拿了一把菜刀,就把刀抢了下来,并丢在一个轮椅的角落。后来其知道郭某乙的手掌被汪某用菜刀砍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德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德)公(物)鉴(伤)了(2014)0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郭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汪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出生于1981年12月31日,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汪某正在家中。民警将汪某口头传唤至德兴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接受讯问。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证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郭某乙与汪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郭某乙按协议领取了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并对汪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决。德兴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汪某系该所辖区居民,截至2014年6月20日,该所未发现汪某在该所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德兴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汪某用于故意伤害郭某乙的菜刀被依法扣押。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的时间、地点、手段、起因、经过、危害后果及其在事发后的表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由邻里纠纷激化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关于事发后其知道民警已经在来现场的路上的辩解意见,无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各项物质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全敏代理审判员 齐祎鸣人民陪审员 王均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