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燕诉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燕,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张会燕,女。被告:王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燕诉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会燕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隆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