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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李玉涛、王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李玉涛,王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原告:李玉海,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玉涛,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金玉,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玉海与被告李玉涛、王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玉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