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李玉涛、王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李玉涛,王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1-1号原告:李玉海,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玉涛,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金玉,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玉海与被告李玉涛、王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玉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