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宁宁与胡秀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春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相关事宜尚未考虑成熟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