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耿立志与王在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立志,王在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耿立志,1960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在海,1970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叶青,经理。原告耿立志与被告王在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唯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