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何彦国与李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国,李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何彦国,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思达,河南省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女,1987年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国与被告李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彦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彦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彦国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