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殷红影与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红影,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殷红影,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负责人:张浩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司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红影与被告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红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影撤回对被告中通速递阜南营业部、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