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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方晓华与詹才年、詹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华,詹才年,詹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方晓华。被告詹才年。被告:詹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华诉被告詹才年、詹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晓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