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毅与杨辉、唐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杨辉,唐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4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杨辉,男,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唐小琴,女,生于1975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张毅与杨辉、唐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辉、唐小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6日,权利人张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辉、唐小琴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唐小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唐小琴系四川顺琪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裁定,自2015年4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唐小琴在四川顺琪纺织有限公司工资收入1000元至唐小琴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止,并向四川顺琪纺织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二被执行人杨辉、唐小琴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70元。本院认为,本院每月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恢字第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邓 爽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