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曹某乙 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乙,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12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芳,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曹某乙的母亲。辩护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茜、王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刘芳,辩护人李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周某、龚某等人在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三木网吧上网时,周某因琐事与廖勇豪发生争执,随后廖勇豪(另案处理)让李培栋(另案处理)等人尾随周某等人来到谯城区魏武大道宝乐迪KTV后,被告人曹某乙、魏非凡(另案处理)等人在廖勇豪纠集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等凶器在宝乐迪KTV门口将周某、龚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龚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曹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曹某乙谅解,被告人曹某乙认罪,系初犯,无前科,且是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有良好改过自新的环境和较大希望,根据被告人曹某乙在案发时的行为及归案后的悔罪及表现,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建议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周某、龚某等人在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三木网吧上网时,周某因琐事与廖勇豪发生争执,随后廖勇豪让李培栋等人尾随周某等人来到谯城区魏武大道宝乐迪KTV后,被告人曹某乙、魏非凡等人在廖勇豪纠集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等凶器在宝乐迪KTV门口将周某、龚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龚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廖勇豪家人代为赔偿龚某40000元、赔偿周某2000元,被害人龚某、周某与被告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廖勇豪、张振、王根、曹某乙等人全部予以谅解,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当时他和廖勇豪,王根吃过饭后在合工大西门对面的三木网吧一楼上网,廖勇豪自己去网吧二楼卫生间,一会廖勇豪喊挨打了,他和王根就往楼梯口走,看见廖勇豪从楼梯跑下来后面跟了一二十个人,其中一个胖子和廖勇豪厮打起来,那人用上衣甩了廖勇豪一下,廖勇豪用脚踢了一下那人,没踢住,他和王根还有网吧老板就去拉,那些人从网吧出去了,在网吧外喊,讲他们没种,又进来拽廖勇豪,没拽出去,那些人走过后。他们打电话叫人,他叫了一个人,然后就坐车去了宝乐迪KTV,当时门口站着的这边的已有一二十个人了,廖勇豪和张振去KTV叫的和他们起冲突的那个人,那边的人一下来,双方没说话,就打起来了,他用脚踢的,有两分钟,打廖勇豪的那人被打爬下了,他们就散了。2、同伙人李培栋的供述,证明今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他一个叫王根的朋友打电话让他去合工大学校西门对门的三木网吧上网,他过了一会就去了,他在三木网吧门口看到有十个人左右,有拿拖把的,有拿扫把的,用外地口音对网吧里面正骂着呢,他一进网吧,他朋友廖勇豪、王根、曹某乙在网吧吧台呢,王根把他拉到一边,给他说廖勇豪在网吧上厕所时,外面骂人的一个人去拉门还骂廖勇豪才发生争执的,就在这时进来几个人叫廖勇豪出去,意思要打廖勇豪,廖勇豪没敢吭,也没敢出去,网吧老板也在那拉着呢,然后门外那几个人说会话,骂一会就走了,其中还有人说去宝乐迪唱歌去,那些人走过后,廖勇豪就打电话叫人,廖勇豪然后让他坐出租车跟着骂他的那些人,又从芍花王接着张振,他给卢飞腾打电话,结果不是卢飞腾接的,是苍蝇接的,他给苍蝇说他朋友被人打了,来几个人,在宝乐迪呢,过了一会到了23时许,陆续来了三出租车,苍蝇带着肖肖(大名不知道)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只知道其中一个外号叫乌鸦,带来了三根钢管和五六根白色塑料管子,廖勇豪、王根、曹某乙他们仨个坐一辆出租车来的,其中有人拿钢管了,但具体谁拿的,拿几根他不清楚了。他拿的是钢管,然后廖勇豪和张振就一起进宝乐迪去找骂廖勇豪的那些外地人,一会廖勇豪和张振下来了,跟着那些外地人也都出来了,得有十个人左右,然后廖勇豪,张振每人手上拿起一个东西,他弄不清是钢管和塑料管子,来到宝乐迪门口停车的地方,对那些外地人中的一个(估计是他发生争执的那个)骂道:”你不是要打我吗,打呀。”然后廖勇豪拿着管子就打那个人,廖勇豪一打他们这些人也都上去打,那些外地人也都上来打他们,就变成他们这一群给对方一群人打了,他们一开始是用管子打,对方用拳头和脚打他们,但中间他们这边的有管子被对方夺走的,对方也有用管子打他们的,他们这边都动手打了,对方也都动手打他们了,但谁给谁具体怎么打的他弄不清楚,他知道他先用钢管打对方的一个人身上一棍,这时又有个人上来抱住他用拳头打他,然后他的钢管被抢走了,其他人又从对方的另外一个人手里又夺回来一根钢管给他了,双方互相打的,王根用钢管对对方那个人头上打一下,那个人躺地上,这时他们所有的人都向北跑了。3、同伙人张振的供述,证明非凡(李培栋)给他打电话讲廖勇豪在三木网吧挨打了,让他去三木网吧找他,然后他又给非凡打电话,非凡给他讲打廖勇豪的人去宝乐迪了,他就坐出租车去宝乐迪,到了宝乐迪后,陆续来了有十来个人,他认识的有廖勇豪、王根、祥雨。这些人到了之后,他和廖勇豪上KTV的房间,到了房间门口,廖勇豪给其中的一个人说,把打他的那个人叫出来。他们这边的人拿的有钢管和塑料管,当时场面比较乱,他们这边有十来个人,那边也有十来个人,都互相打,廖勇豪、王根和非凡都用钢管或塑料管打对方了,当时在场的都动手了。他一开始手里拿个塑料管,后来打人的时候,他的塑料管被他们这边他不认识的一个年轻人抢走了,他用的手和脚,朝对方身上打的,打了一拳踢了两脚。4、同伙人廖勇豪供述,证明2014年6月24日或是6月25日的晚上有9点来钟,他同王根和祥雨一块到三中去找他的一个女同学说了一会话,祥雨提议到合工大西门的一个叫三木网吧的去上网,到了网吧大约有十点钟了,他进网吧因为肚子疼就上二楼卫生间了,并且从里面把卫生间的门叉上了。这时候有人敲门他没开,大约过了有一分钟的时间,那个人又来敲门还骂道:”开门我解手。”他一听骂人就起来出去了,他就问那个人说:”你骂谁,再骂一遍。”他这一说那个人旁边站起来的有10来个人,而且他闻到有酒气,他害怕了,就赶紧跑到一楼去了,那10来个人也追到一楼,和他发生争执的那个人稍微有点胖的人对他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网吧的老板从中拉开了,说不能在这里打,架着他坐到吧台那了,那个胖的人就用衣服打了他一下并说:”不能在这打,我出去等,看他可敢出来。”然后那10来个人出去等去了。当时他也非常生气就给朋友徐彪和奥强打电话,一个没接电话,一个没开机。然后他就给非凡打了一个电话,说在三木网吧上网挨打了,非凡说马上就到,之后他又给张振打了一个电话。过一会非凡先到了,当时对方的10来个人还没有走,非凡问是谁,对方的又都看看非凡,过了几分钟,对方的人去唱歌了,正好张振也来了,他当时咽不下这口气,张振还劝他说你马上当兵了,他说他情愿被挨一顿。然后他让非凡和张振跟这10来人一块去看看那些人到底到哪里去唱歌。大约过了有20分钟到半小时的时候,非凡张振就对他说这10来个人到魏武大道的宝乐迪去唱歌了。在四楼里面的一个房间。他说:”我咽不下这口气,咱得去找他们出气去。哪怕我挨一顿也不怕。”当时也不知道祥雨给谁又打了电话,可能又叫的人,但具体的他不清楚。之后拦了两辆出租车,他们坐出租车到了宝乐迪门口时大约有10点多钟不到11点,然后他让非凡、祥雨、王根在门口等。他同张振上四楼去叫那个打他的人下来。到了一楼,他说”你不是要找我来吗,我来了。那个人说你怎么解决吧。”这个时候他看他们这边又多了几个拿钢管和塑料棍的,一见下来人了,非凡、王根、张振、祥雨和那几个拿钢管和塑料棍的上去开始打了。对方的人也都动手打了起来,本来他就气在网吧打他的人,于是他上去抓住那人用拳头往脸上打。用脚往身上跺的。因为当时都打乱了,具体谁打的谁,怎么打的也没看见,打过就跑了。5、同伙人王根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当时他和廖勇豪,廖勇豪的朋友祥雨三人在合工大西门对面的三木网吧一楼上网,廖勇豪自己去网吧二楼卫生间,后来听廖勇豪讲,他上厕所时有人敲门还骂骂唧唧的,上完厕所廖勇豪出来时问敲门的骂谁,对方的意思是说骂廖勇豪,就因为这点事双方发生争执。这个男子就是开始和廖勇豪发生争执的人,当时廖勇豪也没吭,也没打电话叫人,他也没叫人,祥雨打电话叫人了。对方穿背心的男子对他的众朋友大声说,咱唱歌去,玩去。这时他和廖勇豪祥雨,加上祥雨叫来的三个人共六个人在三木网吧门口等人,他当时也打电话叫人了,叫徐子豪来,同时廖勇豪打电话叫来张振和非凡,然后这边就有八个人了。他看见非凡的朋友苍蝇等4、5个人手持不锈钢钢管及白色下水道塑料水管在KTV门口等着来,这时张振和非凡就上宝乐迪楼上去找对方的人去了,他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他、廖勇豪、祥雨、张振、非凡、苍蝇、还有另外几个人他不认识,去的人都参与打架了。当时他和廖勇豪、祥雨觉得这事不怪他们,明明是对方先找的事,他三个气得要命出于自然反应吧,都不约而同打电话叫人来,去打对方的。6、同伙人卞明昆供述,证明2014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十点钟左右,他接到朋友魏涛的电话,魏涛说别人惹住他朋友了,让他赶紧一起去打架去,魏涛当时也没给他多说事就直接拦辆出租车一起到合工大西门对面的网吧,然后他们十几个人就分别坐三四辆出租车赶到宝乐迪KTV那里了。他们刚到宝乐迪那里后,就见苍蝇还有苍蝇的朋友6、7个人在门口那里站着,苍蝇这些人手里拿的有钢管和白色水管子,都是一米左右的,然后安排两个人去上楼把那几个给魏涛朋友发生争执的合工大学生叫出来,准备等那几个学生出来后再打,一会从宝乐迪走出来八九个合工大学生,于是他们就赶紧围上去二话不说都开始打,刚开始动手的是那几个手里拿东西的苍蝇和苍蝇的朋友,魏涛和他的朋友手里没拿东西的人都上去围着合工大的学生拳打脚踢。于是他赶快从旁边绕过去,跑到这个合工大学生的身后猛推一下想把那人手里的钢管夺掉,谁知道一下子没夺掉,这个合工大的学生想拿钢管打他,于是他赶快跑到宝乐迪门口东边了。7、同伙人刘逍遥供述,证明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夜23许非凡(李培栋)给苍蝇(李梦想)打电话,让他和苍蝇带几个人过去。苍蝇当时和他、乌鸦(刘永杰)子彦在一起、苍蝇就带着他们三个一起去了宝乐迪KTV门口,到了以后,他们这边有十几个人在KTV旁边站着。跟着下来的有十来个人,他们这边的人就围了上去,后来就和那边的人打了起来,他们这边用的塑料管子和钢管和那边打了起来、他用的塑料管子和钢管打的对方,他朝一个个子不高,皮肤较黑,有点胖的男的身上打了有五六棍,对方也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了,就这样混乱的双方互相打的有十分钟左右就散了,对方的人好几个都挨出血了。8、同伙人刘永杰供述,证明今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他朋友苍蝇、肖肖和子彦找到他说非凡在那边出事了,咱几个赶快过去看看,去的时候苍蝇准备好的钢管,白色水管子一齐带过去,他们这些人在门口站了一会,他看见从门口出来十几个年青孩(事后才知道是合工大的学生),这些学生来到门口后他们这些人都一齐围上去,非凡拿起钢管子就朝其中一个学生身上砸。当时他拎着一根白色水管刚举起来要砸对方,他就被旁边的人给挤到地上了。手里的水管子也被摔掉了,这时候上来几个人抓住他就对他拳打脚踢一顿,当时也不知道谁打的,后他就从地上爬起来,看见肖肖、非凡、苍蝇这些人正给对方打起来,当时苍蝇是拿根钢管子朝对方身上砸的,没打几分钟他们这边的人就都散了。9、同伙人魏非凡证言,证明今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祥雨打电话讲挨打了让他过去看看,他赶到网吧时,已经有好几个年轻人了,他们又赶到宝乐迪,苍蝇带的七八个人已在门口等着了,有拿钢管的还有拿白色水管子的,一会打祥雨的那些人从宝乐迪出来了,双方就打起来了。10、证人朱某、许某、贾某、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晚,他们十个同学在合工大门口的网吧上网,周某去上厕所和一男子发生争吵,那男子掐着周某的脖子,周某随手朝那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那男子想还手,看到他们人多,就下楼了,周某也下楼了,他们在一楼又打起来了,被网吧老板拉开,后他们就去KTV唱歌了,一会和周某发生争执的男子和另一男子一块到他们唱歌的房间把周某叫下楼,他们怕周某吃亏,也跟着下去了,走到宝乐迪门口时,就看到路口站着十五、六个人,手上还拿着钢管,对方把周某拉过去,用钢管朝周某的身上和头上砸,他们就过去拉架,对方的人看到他们过去拉架也拿着钢管朝他们身上打,双方就打起来了。11、被害人周某陈述,证明2014年6月26日,他在网吧上厕所,推门时里面的人骂了一句,他就去其他卫生间了,出来时那个人就问他刚才可是他推门,他说就是上厕所,然后他用巴掌打那个人一下,他记不住打哪了,那个人一直没敢吭,也没敢还手,然后网管就把他们拉开了,他们就都出去了。后来去宝乐迪唱歌时,那男子喊他下楼,对方有十多人手持凶器在那个男子的指使下,对他们进行殴打,打过后,就跑了,受伤的三个人分别是他、龚某、洪森。另外五个人挨打了,但没有受伤,他们分别是朱素广、李某、王腾腾、贾某、许某,他们八个人都是一个学校的校友。他伤在头上左右胳膊,后背,其他地方没有伤了。龚某伤在眼部、鼻子、头部。12、被害人龚某陈述,证明那两个人把周某叫下去了,他们怕周某吃亏就跟着下去了,他们刚到宝乐迪门口,就看到从宝乐迪门口北边巷子里出来十几个男子,手中拿着钢管、塑料管子,橡胶棍过来了,那两个人就拉着周某往那一群人那边去,他和李健也在前面跟着过去,那些人其中一个男的手中拿着钢管,塑料管子、橡胶棍就去砸周某,往身上乱砸,他们其他同学也上来拉架,夺那些人的工具,与那些人对打,具体咋打的他不清楚,他还没上去来,就有人拿钢管朝他后脑勺处狠狠的砸一下,当时他的鼻子就流血了,头晕就整个身子往前趴,然后就觉得脸上疼痛,那些人又拿工具朝他脸上乱砸几下,之后他就啥都不知道了。他头上有伤,脸上都肿了双眼被砸紫了,左眼上面有一道口子,缝七八针,鼻骨骨折,其他的没有啥伤。1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她是三木网吧网管,2014年6月25日晚22时左右,她在一楼吧台,从楼上跑下来一瘦男孩,随后又一个合工大的学生也下来了,因为上厕所敲门发生的争执,一会又下来好多人大部分是合工大的学生,瘦男孩那方有一俩个人,合工大的那个学生要去打那瘦男孩,几次都被她拉住,合工大学生身上还有酒气,估计喝不少酒,合工大的学生用衣服甩那瘦男孩,他们一起的学生还有几个骂了几句。瘦男孩没敢吭,也没敢动。瘦男孩有十七、八岁的样子,合工大的学生有二十多岁。14、鉴定文书,证明龚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5、辨认笔录,证明李培栋、张振、廖勇豪、王根、卞明昆辨认出曹某乙,张振、卞明昆辨认出被害人周某、龚某。16、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乙于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5日临时寄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1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曹某乙的基本情况。系未成年人。18、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曹某乙无前科。19、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证明被告人廖勇豪、李培栋、张振等赔偿龚某40000元,赔偿周某2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参与此案的人均取得被害人龚某、周某的谅解。20、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某乙系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开放教育专科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乙结伙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乙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已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在校学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