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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学艺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郑学艺。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学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5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