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文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28号罪犯张文学,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9年11月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鸡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犯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但年度考评得分低,不符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请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