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宏伟与被告景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伟,景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 告 郭 宏 伟 与 被 告 景 乃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9号原告郭宏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景乃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宏伟与被告景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现在并不居住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而且本院无法查明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进行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本院又无法��明被告送达地址之情形,属被告不明确之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长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关中杰